李兰娟院士办企业是否合理合法?

李兰娟院士办企业是否合理合法

#李兰娟帮儿子卖药?假的#

#李兰娟#院士是我们的抗疫楷模,疫情期间,她那张满脸口罩勒痕的照片走红网络,感动了无数中国人。

不仅仅医术精湛,李兰娟院士和其丈夫郑树森院士在商界也是如鱼得水,树兰医疗集团由李兰娟院士亲任董事长,双院士坐镇,短短数年,红透半个中国,累积财富保守估计数十亿,人称最有钱的院士。树兰这个名字就来自李兰娟和郑树森二人的名字。

今天我不想谈李兰娟院士的财富。只是想谈谈自己心中的疑惑。因为我发现李兰娟院士除了院士,浙大教授等头衔,还曾经是一名地位很高的行政官员。偶然翻看李兰娟的简历,发现李兰娟院士曾经在1998年—2008年长达十年的时间里,一直担任浙江省卫生厅厅长和党组书记,这是掌管一省卫生健康事业的高官,在浙江省卫生领域恐怕有着绝对的话语权,担任厅长期间,李兰娟还成功当选了院士,什么都没耽误。

由于李兰娟院士生于1947年,2008年,她已经年满60岁,可以说,李兰娟院士是正常退休的我党高级官员,正儿八经的正厅级公务员。

那么问题来了,正厅级退休公务员在自己曾经掌管的领域内开办企业,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,真的就是合理合法的吗?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上的问题?

笔者找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,根据第一次九十六条,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,从事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活动,很明显是违纪的,那么李兰娟院士是如何绕过这个规定的能?亦或是有笔者不得而知的理由?

经过笔者进一步查找相关法律法规,发现李兰娟开办医疗集团似乎并未违反公务员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107条,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,3年内不得兴办关联企业。

但是并不符合1988年就已经颁布的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(离)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》,从字面上看,李兰娟厅长办医疗集团是事实上违反该规定的。并且,根据笔者查证,此规定截至2014年11月依然有效。

笔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属于皮毛,还请精通的网友指点一二,大伙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?